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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健康: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1-01-12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

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经营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

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要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
的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要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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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注册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提交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的,公司应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

露前30日内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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