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江健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关于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
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及北京市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政策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的
规定,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4月29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5: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
    长江西路98号会议室。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1.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与
       会述职;
    2.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 审议《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部担保额度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10项和第11项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审查,
    以上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至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书面
    委托的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2年5月13
    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名,持有公司784,611,203股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807%。

    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名,持有公司
    783,521,773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26%;以网络投票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持有公司1,089,43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81%。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郁霞秋女士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2.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3.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4.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5.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6.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7.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8. 审议《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部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9. 审议《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1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5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50%;反对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595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9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1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56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667%;反对1,04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133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89.1143%;反对1,04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879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12.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56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667%;反对1,04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133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89.1143%;反对1,04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879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13.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56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667%;反对1,04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133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89.1143%;反对1,04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879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14.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56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667%;反对1,04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132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89.1143%;反对1,04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858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27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晓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孔俊杰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