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3-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苏神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13811855345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 联系电话:1381009544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7 月 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内
幕信息保密管理以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行为规范;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析;
3、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案例警示。
2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3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建新对避免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所作的承诺:(一)目前,本人没有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
或拥有另一公司、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
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二)在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被法
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
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企业的股份
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如果从第三方获得
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
或可能有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股份公司,并将
该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
间以及转让完所持所有股份之日起三年内将不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损害发行人
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不在发行人处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江苏神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 是 不适用
2015 年 9 月 7 日作出关于公司资产重组被立案
调查及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
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江苏神通拥有
4
权益的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 是 不适用
人股东吴建新、张逸芳、黄高杨、郁正涛、陈永
生、黄元忠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江苏神通管理层张立宏、章其强、林冬香、 是 不适用
张卫东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作出《关于未来六个
月内不减持股票的承诺》: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并获得解锁的股票。
5.江苏神通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未来 是 不适用
三年(2015 年-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的
承诺:
1、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以现金分红
为主。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
意,且经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合并会计报表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
5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两年为负数时,可以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3、未来三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4、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
增长,公司可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6
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江苏神通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 是 不适用
吴建新承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
询价,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
以相同价格认购。
7.江苏神通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认购 是 不适用
价格和定价原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汇理(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江苏盛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盐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吴建新承诺:本次发行通过询价
方式进行,发行底价为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的 90%。认购
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与询价过
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
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
8.江苏神通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关于限售 是 不适用
期,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盛
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盐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吴建新承诺: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拟认购
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
不得转让。
9.江苏神通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董事、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吴建新、张逸芳、黄高杨、郁正涛、
7
张宗列、王德忠、肖波、陈永生、张卫东、马冬
梅、张立宏、章其强、缪宁、林冬香、宋银立(2016
年 7 月 29 日离任)、黄元忠关(2016 年 7 月 29
日离任)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
8
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
6 号),对我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义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
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
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公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
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
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认定我公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
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
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
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叶
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9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
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
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
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
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
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
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
题予以关注。
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
对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
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
审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
立,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10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 赵 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4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