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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神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3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告
[2017]1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认为: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人民币23,000万元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江苏瑞帆节能科技服务有限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人民币4,000万元担保,累计对外担保金
额人民币11,989.58万元,占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16,200.70万元
的比例为5.55%。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
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化原则,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1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
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
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和
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
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经过核查,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明确,风险防范导向清晰,控制体系健全,控制制度及控制流
程设计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包括但不限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重大方面和重要事项均实施了有效控制,不存在重
大缺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客观、全面,对加强内部
控制的努力方向明确。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
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4850-03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2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资料,问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
人员后,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
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2021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同行业、同地区的薪
酬水平,该薪酬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对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效激励的目标。
同时,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
年度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议了公司《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用于现金管理,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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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
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
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保本承诺、期限不超
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具体实施。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并将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20年度审计
工作中,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责,顺利地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工作,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关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了鉴证意见或专项审核说
明,全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
资质条件,审计工作勤勉尽职,公司续聘该事务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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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津西股份及其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属于正常和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符
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
响,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
联方形成依赖;
   2、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韩力先生、张玉海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吴昱成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吴昱成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2)吴昱成先生由公司提名委员会以决议的方式提
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我们认为吴昱成先生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吴昱成
先生与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裁吴建新先生系父子关系,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4)经审查,
吴昱成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人品修养符合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
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我们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的聘任吴昱成先
生为公司副总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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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振华:               严骏:              肖勇波:



                                                      202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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