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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业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1-06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众业达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众业
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承诺独立履行职责,
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根据《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拟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

    2、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的 2 名关联董事王宝玉、陈钿瑞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认为 64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1,082,1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同意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二、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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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因离职/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条件、部分激励对
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或部分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除限售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上述
3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436,600 股。

    2、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的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的 2 名关联董事王宝玉、陈钿瑞回避了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以 6.05 元/股为回购价格对 31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436,6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




     (以下空白)




                                   2
(本页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康从之                       曾爱东                  姚明安




                                                   201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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