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众业达: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9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众业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
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有一名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它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它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1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它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
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
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
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2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
它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两次,每半
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
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它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它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与会


                                    3
议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审计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
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审计工作组有
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它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4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