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9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
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
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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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
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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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
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
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
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
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
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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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
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
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提名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
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
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
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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