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
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其中一人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请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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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
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代为履行。
第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
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
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等。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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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
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三日和一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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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
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
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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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
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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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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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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