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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业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1
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 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
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 存在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应当对相关股东
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出具明确意见;
   (七)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
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
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
期。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2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
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书面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书面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
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依法依规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
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
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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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
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
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


                                   5
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
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
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
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
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6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
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
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以其持有股份数额为限不得重复委托授权。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
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7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但独立董事述职应作
为年度股东大会的一个议程,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
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
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
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
序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
点。
       第四十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股东
或其代理人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二)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三)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四)    其他重要事由。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8
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
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
性进行说明。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交
易股东的名单,对关联交易事项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作说明,并宣布出席大
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八条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


                                     9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
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
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
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10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
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十二)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算;如果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
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12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 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权限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并具有
可操作性;
    (三)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
不得授权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进行授权。

                                  第八章    附则


                                       13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或本规则内容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修订权属股东大会,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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