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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业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27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1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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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3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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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前述“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
者超过5股。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5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
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总经
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
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
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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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
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
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
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7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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