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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路通信: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19-04-3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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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3、4 层(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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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盛路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就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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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通知

     为 召 开 本 次 会 议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会

议。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

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

开的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债券持有人。

     本次会议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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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 4 号盛路通信会议室召开,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和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

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

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均为债券登记日 2019 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盛路转

债”(债券代码:128041)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权张

数为 86,792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8,679,200 元,占本次债券

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8.00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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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792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债券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792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债券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

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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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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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健




                                       经办律师:


                                                        余    洁




                                                        陈 圆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