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6 号”文核准,广东盛路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公司”、“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 1,330 万元(含税)
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 98,670 万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盛路
通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从 2018 年 8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长江保荐现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项目保荐代表人 陆亚锋
联系电话 021-61118978
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硕
联系电话 0755-88602306
2019 年 10 月,原保荐代表人蒋庆华女士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盛
路通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
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由保荐代表人张硕先生接替
其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Guangdong Shenglu Telecommunication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446
公司简称 盛路通信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民营工业园进业二路四号
注
注册资本 897,096,020.00 元
法定代表人 杨华
实际控制人 杨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12 月 23 日
上市时间 2010 年 07 月 13 日
公司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陈嘉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07 月 17 日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1,000 万张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每张面值 1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00,000,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985,050,000.00 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08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年报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19 年年报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
注:注册资本来源于上市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数据。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盛
路通信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
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盛路通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盛路通信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盛路通信合法合规经
营。
2、督导盛路通信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
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盛路通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盛路通信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盛路通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有关关联交
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对盛路通信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盛路通信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 2019 年现场检查时,关注到 2019 年 1-9 月,我国汽
车行业市场整体不景气,产销量较去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同时,公司下属
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个别重要客户出
现重大风险报道,故提醒公司合正电子部分存货、应收账款及商誉等可能存在减
值迹象,公司需于年底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此外,公司下属子公司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恒电”)2019
年业绩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故提醒发行人需于年底时对收购南京恒电所形成的
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发行人已对收购合正电子及南京恒电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
据减值测试及审计评估情况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同时,发行人还结合下游客户
经营情况,对合正电子部分存货、应收账款计提了减值准备。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盛路通信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盛路通信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调查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盛路通信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内容有关
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合法、
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路通信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
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盛路通信的各部门配合保荐
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依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
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盛路通信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盛路通信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后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持
续跟踪核查直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陆亚锋 张硕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