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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3-12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12-010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2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00。网络
投票时间:2012 年 3 月 11 日-2012 年 3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2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2 年 3 月 11 日
下午 15:00 至 2012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问泽鸿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5901 号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
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100,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2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5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公司董事长问泽鸿先生、董事问泽鑫先生、王清先生、朱志英女士、独立董事
袁树民先生、强永昌先生、潘志强先生、监事会主席鲁学先生、监事戴仁敏先生、
葛以前先生、董事会秘书张树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09,123,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股份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赞成股份23,25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7.571%;反对股份3,3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429%;弃权股份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议 案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见 2012 年 2 月 21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109,122,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反对股份 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弃权股份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赞成股份22,35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4.181%;反对股份3,3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429%;弃权股份9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0%。

    议 案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见 2012 年 2 月 21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