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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18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一二年五月


北京办公室                                 上海办公室                 香港办公室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 12 号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    中国香港中环夏殻道12 号
双子座大厦东塔709 室                       证券大厦北塔 1901 室       美国银行中心 7 楼710 室
邮编:100022                               邮编:200120               电话:+852 2899 2588
电话:+86 10 5879 4371                     电话:+86 21 6881 5499     传真:+852 2899 2468
传真:+86 10 5879 4370                     传真:+86 21 6881 7393 /
                                           6069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
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1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部分议案尚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
      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
      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16: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
      道 590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持有
      公司股份共计 109,670,172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1%。公司部分董
      事、全体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
      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
3.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4.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逐一进行了审
      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109,670,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弃权均为 0 股。


      (2)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109,670,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弃权均为 0 股。


      (3)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09,670,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弃权均为 0 股。


      (4)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109,670,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弃权均为 0 股。


      (5)    《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 109,670,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弃权均为 0 股。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09,670,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弃权均为 0 股。



                                    4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09,670,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弃权均为 0 股。


4.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
       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均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5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18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明夏                                  陆   蕾



                                                     卢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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