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恩电气: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28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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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12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于 2012 年 8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告,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590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
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
公司股份共计 162,900,6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18%。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
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逐一进行了审
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
2
3.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3.3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
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
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股份 162,900,6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明夏 孙 瑜
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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