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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20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1901 室
                               电话: +86 21 68815499              传真: +86 21 6881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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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13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更正通知已
      分 别 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 和 2013 年 5 月 1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
      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下午 4 点在上海市龙东大道 5901 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3,65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2%。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


                                     2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4.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提案逐一进行了审
      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163,650,000 股,其中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2)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163,650,000 股,其中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3)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163,650,000 股,其中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4)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163,650,000 股,其中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3
       (5)   《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163,650,000 股,其中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163,650,000 股,其中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4.3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
       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均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3 年 5 月 2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孙 瑜



                                                     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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