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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20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13-019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3 年 5 月 20 日下午 4 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在上海市龙东大道 590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问泽鸿先生因出差在外无法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问泽鑫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问泽鑫先生、
王清先生、朱志英女士、独立董事袁树民先生、强永昌先生、潘志强先生、监事会
主席鲁学先生、监事戴仁敏先生、葛以前先生、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163,6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 100%。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袁树民先生、强永昌先生、潘志强先生关于 2012 年度述职
报告。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见 2013 年 4 月 23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 100%。
    监 事 会 报 告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见 2013 年 4 月 23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 100%。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请见2013年4月23日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摘
要》(公告编号:2013-014)全文刊登于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 163,650,0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