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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4年6月)2014-06-07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4 年 6 月 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0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现金理财决策和执行过

程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有关的委托理财业务。

    2.2 本制度下文所说的公司指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中的一个或多个主体。

    3.0 定义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不适

用本制度。

    4.0 交易原则

    4.1 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贷款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直接或

间接购买理财产品。

    4.2 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即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性资金,不

得因进行资金理财影响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4.3 应遵循风险可控及收益性的原则,理财资金原则上投向低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并遵循

规范程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4.4 应考虑适度分散,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投向 1 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性理财产品,不少于委托理财投资总额的 90%,投向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内(含两年)的理财产品,不高于委托理财投资总额 10%。

    4.5 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

规机构进行交易。

    4.6 公司进行理财交易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任何其他组织、

其他法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5.0 关键控制点

    5.1 公司拟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依据本制度 6.1 条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5.2 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必须上报公司审批或由公司直接运作。

    5.3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委托理财投资操作人员与资

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5.4 财务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5 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6.0 审批权限及程序

    6.1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生委托理财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6.2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责任人的领导小组,总经理负责领导小组的常务工作,公司投资部

和财务部负责进行委托理财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审计部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6.3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投资前论证,由公司投资部与财务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

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委托理财业务由公司投资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等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财务部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公司审批流程报批后划

款。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7.0 核算管理

    7.1 公司理财投资发生时,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合同书、协议书等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

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7.2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银行短期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7.3 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

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8.0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8.1 公司投资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编制投资理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

其他重大事项等。按照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8.2 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8.3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所有委托理财投资业务的审计。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

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

司资金安全。

    8.4 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8.5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门核实的

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

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8.6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
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8.7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8.8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8.9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8.10 证券部应对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8.11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

    8.12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

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9.0 附则

    9.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9.2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投资。

    9.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