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恩电气: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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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在上海市龙东大道 590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孙瑜、余娟娟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
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
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
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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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14 年 6 月 6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正通知已分
别于 2014 年 6 月 7 日、2014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劵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该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龙东大道 5901 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问泽鸿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及补正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及补正通知已分别提
前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6 月 24 日。经本所律师
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均为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24,215,3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20 万股)的 73.8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逐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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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 选举问泽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 选举王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 选举王永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 选举朱志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 选举潘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⑥ 选举孙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⑦ 选举王德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 选举戴仁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② 选举葛以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关于提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3.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余
娟娟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问泽鸿先生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
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
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 《选举问泽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
制度,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② 《选举王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度,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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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选举王永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
制度,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④ 《选举朱志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
制度,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⑤ 《选举潘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度,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⑥ 《选举孙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股
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⑦ 《选举王德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度,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 《选举戴仁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② 《选举葛以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表决结果:同意票 324,215,30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4,215,3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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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4,215,3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关于提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4,215,30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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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2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孙 瑜
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