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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1-05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摩
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3、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4、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1月1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7.17元/股。本次发行的定
价方式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国家产业政策。上述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行业的竞争优势,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包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问泽鑫先生,因
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问泽鑫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3、上述关联方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发
展的支持和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稳定和延续,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开透明,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三、针对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年度-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
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合理的分红政策,更好
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志强   王德宝     孙   勇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