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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1月)2015-01-05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
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2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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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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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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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
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
人可让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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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董事会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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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     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事项按
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
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
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
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
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
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二)     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
该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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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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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
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0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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