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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2-10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15-011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网

络投票时间:2015 年 2 月 8 日-2015 年 2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 年 2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 年 2 月 8 日下午 15:
00 至 2015 年 2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5901 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问泽鑫先生。
    本次股东大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
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304,65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9.3663%,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
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304,44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9.31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471%。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6 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04,65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赞成股份207,0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赞成股份1,656,900股,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0股,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孙瑜律师、余娟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