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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8-22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夏慧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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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发布的《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
         露。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
         还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龙东大道 5901 号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下
         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
         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72,9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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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在此项议案上均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赞成: 272,976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
             决结果: 赞成: 272,97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100%; 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0%。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在此项议案上均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赞成: 272,976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
             决结果: 赞成: 272,97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关于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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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在此项议案上均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赞成: 272,976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
             决结果: 赞成: 272,97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 《关于向控股股东追加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在此项议案上均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赞成: 272,976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
             决结果: 赞成: 272,97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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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夏慧君 律师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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