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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6-01-16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16-006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摩恩电气”)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问泽鸿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9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

问泽鸿违法减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问泽鸿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

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问泽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问泽鸿,系摩恩电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期间,问泽鸿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摩恩电气公司股

份 2,900 万股,占“摩恩电气”总股本的 6.60%。其中 2015 年 6 月 2 日,问泽鸿减持

“摩恩电气”400 万股后,其累计减持“摩恩电气”的股份数量即已超过该公司总股

本的 5%,但问泽鸿未及时通知摩恩电气公司,随后继续减持“摩恩电气”304 万股,
违法减持交易金额累计 7,350.72 万元。6 月 5 日,问泽鸿违法减持“摩恩电气”400 万

股,违法减持交易金额为 9,928 万元。综上,问泽鸿 6 月 2 日、5 日合计违法减持“摩

恩电气”704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1.6%,合计违法减持金额 17,278.72 万元。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后,问泽鸿及其一致行动人问泽鑫通过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增持“摩恩电气”3,522,488.51 股。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相关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问泽鸿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摩恩电气”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

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

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

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

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问泽鸿和其一致行动人问泽鑫在违法减持后大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

项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构成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
处罚的情形,我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问泽鸿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

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二、对问泽鸿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摩恩电气”股份

的转让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问泽鸿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问泽鸿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 83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87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问泽鸿先生致歉声明

    问泽鸿先生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将引以为戒,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

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泽鸿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
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将进一步加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处罚是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侯问泽鸿先生个人的处

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94)。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