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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16年8月)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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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投
         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
         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
         监公司字[2005]5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
         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
         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以及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前述任
         何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
         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证券部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
         保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
         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
         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七条   证券部对接到的投资者投诉采用分类处理机制,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
         同事项、不同诉求,应相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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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
         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
         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
         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证券部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如实记录投
          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
          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
           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
           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分管负责人;无法
           立即处理的,向分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
           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
           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
           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证券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
           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证券部工作人员
          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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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
           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记录,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工作记录和相关处理资料保存时
           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所在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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