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恩电气: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1-20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20-055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 178 号,以下简称“《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和 3 月 9 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
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 12,834.06 万
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
130.36 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 226.5
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6,303.96 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 2019
年一季度净利润的 114%。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