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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2-03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20-058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公司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
               (三)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况。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第二十四条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第二十九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八条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码。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午三点整(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结束时间不 程序。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整(15: 00)。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不得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认,不得变更。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围内行使表决权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第六十二条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第七十一条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股东投票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一) 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二) 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表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决权。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利。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第八十二条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充分披露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
             例限制。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决情况。
             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
             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
第八十三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
             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
             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
             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
             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
             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
             的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
             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第八十五条   (一)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会表决。
             (1)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     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况。
                 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1)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   和程序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   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提出提案;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事职责。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2)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     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
                 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
                 (3)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提出提案;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独立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   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
                 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   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   召集股东大会前七日提交给公司董
                 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   事会。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2)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
                 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
                 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十天送交董事会。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第八十六条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除其职务。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关系;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员及其直系亲属;
                 情形的人员;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直系亲属;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
                                                        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上市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
                 列程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 ...                                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 ...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四)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   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
                 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交易所备案。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立董事候选人;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
                 (五)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会的书面意见。交易所在收到前条所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
                                                        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酬;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产绝对值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东权益的事项;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润分配预案的;
                 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六)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配预案的;                           ……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工作;                                 报告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      算方案;
                 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案;
                 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公司形式的方案;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     联交易等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九) 决定公司 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置;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惩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拟订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五)、(六)项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是会计专业人士。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各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
                 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
                 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五十条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
                 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七十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予以纠正;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    东大会;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起诉讼;
                 由公司承担。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中国
第一百九十六条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中的至少一家和巨潮
                     公 司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至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第二百二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序号以及章程正文中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根据新增、删减

   条款情况相应调整。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变更内容和相关条

   款的修订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版本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公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