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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软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9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司股票的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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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 属 于 该 条 第   施,不需要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应将不超过公司已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数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
(十)修改本章程;                             产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项,;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总资产 30%的事项,;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的其他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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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决算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亏损方案;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关联交易等事项;
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易等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不变。公司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上述变更内容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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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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