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软科技: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编号:2020-096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 14,952 万元和滞纳金 12,131,936
元(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被申请人需承担滞纳金至实际支付完
毕);违约金 2095.2 万元;本案全部的仲裁费用、仲裁保全费用以及
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具体金额以最终实际发生额为准)。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
审理,目前难以判断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25 日,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0)京仲案字第 3710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收悉公司提交的与被申请人
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余江县永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余江县银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孔建国、张秀英、张浩
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欠款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1、仲裁受理时间:2020 年 9 月 25 日
2、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
4、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32312124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 199-1 号
被申请人 1: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3601XK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299 号 4 幢 401 室
被申请人 2:余江县永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HB9FXD
住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县城片聚贤路 2 号
被申请人 3:余江县银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HBAN1K
住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县城片聚贤路 2 号
被申请人 4:孔建国
被申请人 5:张秀英
被申请人 6:张浩
(以上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被申
请人 5、被申请人 6 合称为“被申请人”)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
(1)仲裁的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和被申请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
限公司 1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 2、被申请
人 3;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 应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之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支付 6000 万元,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前向公司支付 8000
万元,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 6952 万元,股权转让款共
计 20952 万元。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
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 6 对以上标的股权转让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细信息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0%股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69)
协议经签署和生效后,标的股权受让方即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 未按协议的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20 年 4 月 1 日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 就支付计划及违约金向公司出具《承诺函》,被申请人
作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4000 万元及相
应违约金;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6952 万元及其相应违约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8000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详细信息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参股公司承诺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0)。
公司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在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款项期间多次
向被申请人发送《催款函》及《律师函》等函件,书面要求被申请人
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等。截止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累
计收到股权转让价款 6000 万元及利息滞纳金 216 万元,尚有 14952
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对应的利息滞纳金未收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基于协议中的价款
支付义务,不会因新冠疫情原因作为不可抗力是由或者是被申请人延
期付款的法定情形。并且股权按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完成非公司原
因,因此第二笔和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不以目标股权完成变更登
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及其实际履约情况,被申请人股
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且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虽经公司
多次与被申请人往来函件并反复沟通,被申请人仍然无法兑现付款承
诺。鉴于上述情况,公司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已无法实现债权,为保
障公司的合法债权利益,特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的请求
1、被申请人 2 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7565.712 万元及其滞纳金
6,138,759.62 元,被申请 3 向公司支付 7386.288 万元股权转让款及
其滞纳金 5,993,176.38 元(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被申请人需
要承担滞纳金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
2、被申请人 2 和被申请人 3 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0,952,000 元;
3、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被申请
人 5、被申请人 6 对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保全费用;
6、被申请人承担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全部律师费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如
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进展 审理结果
(万元) 预计负债 及影响
我方起诉的追偿权纠纷、 501.48 否 1 起待判决、1 起 待判决
劳动争议、损害公司利益 已立案待开庭、1
责任纠纷案各 1 起 起待二审开庭
我方应诉的追偿权纠纷 10 否 待判决 待判决
案1起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在受理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
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
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0)京仲案字第 3710 号仲
裁案受理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