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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软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3-23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9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 04 民特 233 号

《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张秀英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

力为由,向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余江县永银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原名“余江县银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孔建国及张浩

提起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安排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询问。

    二、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张秀英

    被申请人 1: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32312124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 199-1 号

    被申请人 2: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3601XK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299 号 4 幢 401 室

    被申请人 3: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HB9FXD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金源路 505 号浙中(金东)

创新城 A1 幢东 411 室

    被申请人 4: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HBAN1K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金源路 505 号浙中(金东)

创新城 A1 幢东 410 室

    被申请人 5:孔建国

    被申请人 6:张浩

    (以上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被申

请人 5、被申请人 6 合称为“被申请人”)

    2、案由:申请确认仲裁效力

    3、申请请求:申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4、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2 月 2 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转让所持有的上海银嘉金融服务
集团有限公司 10%股权。详细信息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银嘉金融

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其中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

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时各方均有约束力。”

     申请人不同意协议的内容及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的条款。申请人认为该协议以及该协议中争议约定仲裁条款,

系申请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该仲裁条款无效。申请人认为协

议书约定的仲裁条款具备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

形,特提请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

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

及仲裁事项如下,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进展       审理结果
                         (万元)   预计负债                   及影响
我方起诉的追偿权纠纷、 655.15       否         2 起待判决、1 起 待判决
买卖合同纠纷、损害公司                         待二审立案、1
利益责任纠纷、货运合同                         起待开庭
纠纷各 1 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

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