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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软科技:华软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28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和回报投资
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
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签订承诺书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过程。接受采访人员应当就采访内容形成书面
记录,与采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公司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之前,也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就采访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对方应签署相关承诺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等。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
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特定对象在与公司直接沟通时,公司应要求其签署相应
承诺书、做好相关记录(格式可参考附件)并交由公司妥善保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裁应该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
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投资者维护自身
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配合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承 诺 书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经你公司同意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
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
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