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0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2,867,133股,占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百川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6.3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0月31日。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6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每股 人民币10.01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42,857,142股A股,共筹得人民币428,999,991.42元,扣除 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1,925,000.00元后,净筹得人民币417,074,991.42元,其中人 民币42,857,142.00元为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374,217,849.42元为资本公积。 2017年10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17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限售股份数量亦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可以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6名,为江阴中江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陈丽 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晓燕、周雪钦和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股东江阴 中江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未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5 名,为陈丽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晓燕、周雪钦和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陈丽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晓燕、周雪钦和北信 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及保证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 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2,867,1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3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证券账户总数为8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证券账户名称 量(股) 量(股) 1 陈丽亚 陈丽亚 9,990,009 9,990,00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1,998,003 1,998,003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 1,998,002 1,998,002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 799,200 799,200 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 799,200 799,200 基金 3 姚晓燕 姚晓燕 4,995,004 4,995,004 4 周雪钦 周雪钦 1,298,705 1,298,705 北信瑞丰基金-南京银行- 5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989,010 10,989,010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合计 32,867,133 32,867,133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01,092,142 38.90 -32,867,133 168,225,009 32.54 高管锁定股 158,235,000 30.61 158,235,000 30.61 首发后限售股 42,857,142 8.29 -32,867,133 9,990,009 1.9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5,885,000 61.10 +32,867,133 348,752,133 67.46 三、总股本 516,977,142 100.00 516,977,142 100.00 注:公司股东江阴中江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9,990,009股限售股,因本次未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江阴中江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仍持有公司9,990,009股限售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百川股份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