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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0-30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1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五)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五)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七)公司年度报告;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八)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
    (九)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下             (九)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
列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      以上,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委托贷款等):                            之五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
      1.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超过最近一    外);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进行的              (十)审议批准下列非关联交易:
任何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2.单笔对外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投资;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3.其他股东大会认为关系到公司重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大利益的对外投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十)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以上,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之五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外);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十一)审议批准下列交易(含提供财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额超过 500 万元;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议及其他交易):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1、购买或出售资产;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对子公司投资等);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3、提供财务资助;
额超过 500 万元;                                4、提供担保;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5、租入或租出资产;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受托经营等);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7、赠与或受赠资产;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8、债权或债务重组;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所作出决议;                                     11、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提案;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十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其他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审计总资产 30%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八)在任期内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
      (九)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票;

                                         3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八)在任期内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九)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明确董事会的权限。      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明确董事会的权限。
重大事项应严格按有关制度履行决策程        重大事项应严格按有关制度履行决策程
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批      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委            (一)审议批准下列非关联交易: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单笔投资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资产百分之十,且投资后,公司及其控股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子公司累计投资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外的担保事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格遵循以下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在下列标      额超过 100 万元;
准以内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 30 万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 3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达到第七
    (四)单笔借款在 7000 万元以内的。    十八条第(十)项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
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借款后公司        东大会审议。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批准,单笔借款 5000 万元以内的董事会            1、购买或出售资产;
授权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报董事长批准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后实施;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3、提供财务资助;
大会审议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含购买或出            4、提供担保;

                                      4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5、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营、受托经营等);
移、签订许可协议及其他交易)。               7、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         8、债权或债务重组;
策权限。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外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
                                       格遵循以下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
                                       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在下列标
                                       准以内的事项: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2、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上述指标达到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单笔借款在 13000 万元以内的。
                                       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借款后公司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单笔借款 10000 万元以内的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报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五)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
                                       策权限。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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