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0428第0127号 致: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股份”或“公司”)董事 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 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益生股份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 于 2017 年 03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04 月 28 日 14:30,会议地点为山东省烟台 市福山区空港路南益生路一号,益生股份会议室。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7 年 04 月 21 日下午 15:00 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和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78,700,74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53.580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9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共 9 人,代表 股份 2,88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66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880,5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6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9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审议《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为 2017 年 04 月 28 日上午 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04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04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三)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78,706,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78,706,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78,706,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706,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78,706,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706,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706,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 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庞正忠 经办律师: 董寒冰 经办律师: 贺维 2017 年 0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