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8-04-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益生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民 联系电话:010-66555107
保荐代表人姓名:成杰 联系电话:010-6655510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是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2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规则、重
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与
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益生股份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的承诺:
为了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以 是 不适用
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
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主要措施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批准用途,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烟台益
生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财务投资,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2、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在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
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分
级决策审批程序,进行事前控制,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次非
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用途;
4、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
治理机构将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
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5、公司将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存储,在
该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公司将不启动对烟台益生投资有限公司
的出资行为。
益生股份关于不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第 16 条的承诺:
1、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直接
或间接对认购益生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公司、资管产
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是 不适用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未来三个月,公司不存在进行重大投
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方
遭受的损失,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实际控制人曹积生关于不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第 16 条
的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 是 不适用
直接或间接对认购益生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公司、资
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关
方遭受的损失,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实际控制人曹积生先生的配偶姜小鸿关于不违反《证券发行与承
销办法》第 16 条的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
等相关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对认购益生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 是 不适用
份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
供财务资助或补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赔偿相关方遭受的损失,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曹积生关于认购对象不减持的承诺:本人系益生股份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益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本人 是 不适用
承诺从本函出具日至益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
月内不减持益生股份的股票或发出减持计划。若本人违法上述承
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方遭受的损失,并接受监
管部门的处罚。
姜小鸿的承诺:本人作为曹积生的配偶,在此承诺:在益生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准实施后 6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所持益生股 是 不适用
份的股份。若本人违法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
相关方遭受的损失,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北京富国大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
作为北京富国通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
国通达”)的合伙人,鉴于富国通达作为认购对象拟认购益生股
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股票,特在此承诺:
1、合伙人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期限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
承担如下责任:自出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期一日,违约方
向合伙企业支付总额为欠缴出资额之 0.02%的违约金,以此累计,
直至违约方将应缴出资额缴清之日止;如拒不缴纳出资,且应当 是 不适用
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承诺出资金额 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
守约合伙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
分配。
2、在富国通达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内,合伙人不
会转让其在富国通达中持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应的财产份
额或退出合伙。
3、富国通达合伙人资产质量良好,所认购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自
有资金或依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富国通达的合伙人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若本合伙人违法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方
遭受的损失,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国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
作为济南国融东方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国融东方”)的合伙人,鉴于国融东方作为认购对象拟认购
益生股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股票,特在此承诺:
1、合伙人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期限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
承担如下责任:自出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期一日,违约方
向合伙企业支付总额为欠缴出资额之 0.02%的违约金,以此累计,
直至违约方将应缴出资额缴清之日止;如拒不缴纳出资,且应当 是 不适用
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承诺出资金额 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
守约合伙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
分配。
2、在国融东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内,合伙人不
会转让其在国融东方中持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应的财产份
额或退出合伙。
3、国融东方合伙人资产质量良好,所认购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自
有资金或依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国融东方的合伙人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若本合伙人违法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方
遭受的损失,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济南国融东方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
济南国融东方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
融东方”)成立于 2015 年 3 月,现有合伙人 2 名,其中国融(国
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委派史文涛先生作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融东方认购益生股份 2015 年定向增发股份
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是 不适用
最终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
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最终出资方之间不存在分
级或其他结构化安排;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
产品;普通合伙人国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以自有
资金向国融东方出资;发行人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国融东
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巩新民先生关于认购对象不减持的承诺:本人系益生股份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益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人承诺从本函出具日至益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是 不适用
六个月内不减持益生股份的股票或发出减持计划。若本人违法上
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方遭受的损失,并接
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东兴证券作为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已
委派李民先生、周飞先生为保荐代表人,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因保荐代表人周飞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
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的有序进行,2017 年 11 月 20 日东兴证券委
派成杰先生接替周飞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成杰先生的持续督导义务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开始实施。本次变更后,益生
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为李民先生、成杰先生,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民 成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