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2018-06-0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
致: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股份”或“公司”)董事
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8 年 05 月 29 日发
出的《关于对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
问询函【2018】第 29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问询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未决诉讼
问询 22、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因未决诉讼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冻结银行存款 600 万元。请说明该项诉讼的具体内容,被冻结银行账户的类别,
以及对公司经营活动具体影响,并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具体情况
2016 年 10 月,香港锐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公司”)向烟台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
偿还银行贷款 3,000 万元;锐信公司就进出口公司、烟台外贸冷藏厂、烟台外贸
冷藏二厂、益生股份、烟台市食品进出口集团冷冻运输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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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权;要求除进出口公司外的其他抵押人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并申请法院冻结了益生股份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毓璜顶支行(以下简称“毓
璜顶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 600 万元整。
被冻结的账户为公司在毓璜顶支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账号:
398101040001295。截至 2018 年 05 月 31 日,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1,031 万元,
被冻结 600 万元,其他使用功能正常。在冻结期间内,禁止公司提取该账户内被
冻结的 600 万元存款。
目前,公司在 22 家银行开立 22 个单位结算账户。截至 2018 年 05 月 31 日,
除被冻结的账户外的其他 21 个账户的余额为人民币 11,239 万元,使用功能正常。
2、关于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1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市公
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二)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
公司在 22 家银行开立 22 个单位结算账户,其中仅一个账户的部分金额被冻
结。被冻结金额占公司全部账户余额的 4.89%,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1 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章程修正案
问询 25、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将提名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股东资格修改为“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请说明该项修改是否属于
《公司法》允许的《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范围,是否违反《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规章或规则的禁止性规定。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议案已被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否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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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18 年 06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