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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2019-02-20  

						                      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9 年 02 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票。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