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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4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 2017 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
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激励对
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二、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




      宫君秋               刘学信                   战继红




                                       2019 年 0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