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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7-23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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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07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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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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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
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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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
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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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其分管范围内内幕信息内容的管理,及
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依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敦促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内幕知情信息,并
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
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
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内幕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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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
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现将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反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及情节轻重,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以及适当的经济赔偿要
求。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相关规
定,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进行
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