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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7-23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07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
性,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各
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和下属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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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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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及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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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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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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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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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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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及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
上述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和总裁负责审核,
并提请董事长审批后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应当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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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五)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
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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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信息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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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档案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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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
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承诺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由于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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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来公司调研采访时,公司应当要求上述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七节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
露。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以及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给予
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以及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
况,应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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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