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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10-09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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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公司董事会特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益生
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
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具体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提名委员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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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
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当两名以上(含两名)提
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应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会议的
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各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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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该委员须回避表决。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在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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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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