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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02月修订版)2022-02-26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2022 年 02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2 年 02 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激励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四条 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
    4、公司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其他业务骨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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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不得参与激
励基金的分配:

    1、考核期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考核期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
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经公司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

    基于岗位重要性,公司对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的激励对象设置考核,
并根据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指
标、利润指标及履职情况等)。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
以上,才能成为激励对象;考核若为不合格,则不享有当期激励资格。

    8、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务,公司认为不适合参与年度激励基
金分配的情形。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每一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正。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最近一年内公司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激励基金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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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当年经营情况满足年度激励基金的计提的所有条件,则激励
基金每年度计提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合并报
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提取激励基金前数据)的
2%-15%,实际提取额度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由管理层提出。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所提取的激励基金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根据
税法规定于实际支出年度税前列支。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
权:

       1、审议批准《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2、审议批准《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修改和变更。

       3、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或修正案。

       2、审议批准激励基金计提比例和提取金额。
       3、审议批准激励基金的实施和分配方案。

    4、为保证公司激励基金的顺利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激励基金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决定公司激励基金分配的比例。

    (2)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资格、条件时,向激励对象发
放激励基金事宜。

       (3)授权董事会对已计提但未发放的激励基金进行管理。

    (4)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基金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
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5、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激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激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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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激励基金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2、监督激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行;

    3、其他对于激励基金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激励对象的考核与资格审查;

    2、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设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由公司高管人员以及
财务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成,作为
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公司运营情况,以及管理层确定的计提比例和计提金额,
编制《激励基金计提方案(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2、提出公司每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建议。

    3、根据公司运营情况,结合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编制
《激励基金分配方案(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4、负责激励基金的计提和发放。

    5、董事会要求的关于激励基金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向董事会上报的《激励基金计
提方案(草案)》,需列有下列相关条款:

    1、计提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完成情况。
    2、本次提取激励基金的比例与总额。
    3、本次激励基金计提对公司计提年度损益的影响。

    4、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五条 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向董事会上报的《激励基金分
配方案(草案)》,需列有下列相关条款:

    1、激励基金的管理情况说明。

    2、本次激励基金分配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依据。
    3、被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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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综合考核每一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绩效考核成绩等情况
的基础上,根据激励对象的职务级别(无职务,则参考岗位重要性和
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下同)和任职时间(按当年实际任职月数,不足
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下同),所确定的每一激励对象的具体发放
数量。
    5、本年度激励基金分配的方式、比例。

    6、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五章 激励基金实施的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办法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若
满足激励基金提取的所有条件,公司管理层每年根据公司业绩情况,
提取相应金额作为年度激励基金,由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编制《激
励基金计提方案(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基金计提方案(草案)》后,由年度激励
基金管理小组和公司财务部实施计提。

    第十七条 年度《激励基金计提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年
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激励基金数额,并结合激励对
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参与激励基金分配的激励对象名单,编制《激
励基金分配方案(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董
事会审议通过《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后,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负责
组织实施《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提取的激励基金,可在三年
内分配。当年分配的比例、数量和用途,由董事会决定。提取的激励
基金当年未予分配的,滚存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激励基金用途:

    (1)激励基金可以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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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直接或间接用于激励对象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资
金来源。

    (3)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4)激励基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激励基金实施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激励对象的离职和资格变动等特殊情况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如果激励对象在激励基金发放前发生下列情形的,
则自动丧失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已获激励但尚未实际发放的激励
基金全部失效:

    1、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 4 至 6 项规定的情形,而被公
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3、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4、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被辞退的。
    5、因工作严重过失或不能胜任被免职的。

    6、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激励对象的情形或者本办法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1、原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工作需
要,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派遣至下属参股公司工作的,对激
励对象已获激励的激励基金仍予发放,以后年度的激励基金仍按本计
划规定程序执行。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激励的激励基金及
以后年度的激励基金应按本公司的相关文件执行。

    3、本办法在实施周期内,因工作正常调动导致激励对象职务发
生变动,如变动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职务任职时间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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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分别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如变动后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
则自动丧失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已获激励但尚未实际发放的激励
基金全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本办法的实施:

       1、因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办法无法实施。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与国家新公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
发生冲突,则以后者的规定为准,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
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实施。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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