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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9-30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实际
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
公司实际经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等因素。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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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收益率的摊薄等影响因素;
    3、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
大技改投入、重大资金支出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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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还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收益率的摊薄等影响因素。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
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
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采取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六)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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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采
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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