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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2-09-30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益生种
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和认可,
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除了2022年7月12日起6个月内公司不符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条件外,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境内上
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
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不予核准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债申请的的决定》,公司可在2022年7月12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同意公司在满足前述时间要求后,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2、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发行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
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分
析符合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状况、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向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5、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等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离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
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
关规定;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
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
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确立
了连续、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8、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曹积生先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
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
影响。
    曹积生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和情况。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积生先生持有公司 41.14%股份,
因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拥有股本比例可能发生变化,
或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曹积生先生已作出股票限售期的相关承
诺,该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的条件。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
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除了 2022 年 7 月 12 日起 6 个月内不符合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条件外,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境
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
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不予核准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债申请的的决定》,同意公司在满足前述时间要求后,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2、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
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
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等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离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
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
意愿,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
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曹积生先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
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
影响。
    曹积生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
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关联交易定
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
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积生先生持有
公司 41.14%股份;曹积生先生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比例不低于 30%。因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尚未确定,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
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积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存在增加的
可能。
    同时,鉴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积生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其已承诺①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
十二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②反之,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
束之日前十二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本人认购
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提请股东大会同
意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积生
先生在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
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均已回
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战淑萍   张平华                      赵桂苹



                                  2022 年 0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