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10-28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审计
委员会对公司年报的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
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的沟通协调工作,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
培训。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1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
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审计委员会应不定
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审计委员会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
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
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
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九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
计委员会应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
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或整改,并向审计委员会做专项汇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对外泄露内幕消息、开展内幕交易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