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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生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10-28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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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
监督作用,确保年报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独立董事开展年报工作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
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
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
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
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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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
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
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
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
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八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所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独立
董事行使“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关注公司利润分配及
现金分红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并重点关注是否符合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有权督促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有能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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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但不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或者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况,独立董事应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重大事项及独立董
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违规对
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
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
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
露内幕消息、开展内幕交易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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