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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业通联: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4年3月)2014-03-14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中的有效监督,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地

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规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

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

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

面的时间安排计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的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

见前,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记

录。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

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合适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