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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4年4月修改)2014-04-19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2014 年 4 月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 44 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但       第 44 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
不限于下列事项: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提供财务资助;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三)提供财务资助;
务;                                         (四)提供担保;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债权、债务重组;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目。                                         (八)债权、债务重组;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项目。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内。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仍包括在内。
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
计算披露标准。                           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 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
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条所述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
    交易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 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条
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       交易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 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 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
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 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           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不得超过一年。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46 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 46 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联方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6)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联方提供的担保。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通过。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4)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49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第 49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人;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 他组织;
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
司的关联自然人: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上股份的自然人;                     司的关联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
人员;                               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四)第(一)项和第(二)项所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四)第(一)项和第(二)项所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 52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 52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 地点为: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
北路 3 号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上列 山北路 3 号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上
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表决方式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董事
或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方式为股 会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方式等为股东参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 57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 57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58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 58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 68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 68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委托书。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书。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 71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第 71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其他地方。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 73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 73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数。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 76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第 76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东大会批准。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81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第 81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通讯表决及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 88 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          第 88 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
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
控制人;                               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制;                                   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 人单位或者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影响的股东;                           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自然人的);
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
                                       和影响的股东;
                                              (七)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 9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 9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推举一名监事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票,推举一名监事监票。审议事项与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98 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会议主          第 98 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过。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过。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保密义务。                             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126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            第 126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款;                                    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其他事项。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意见及其障碍。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 129 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第 129 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

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举产生。

                                            第 135 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
       第 135 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总
                                        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且高于 3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30%且高于 3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
                                        事项,3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项,3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授
                                        授权总经理决定。
权总经理决定。
                                            其他交易事项(对外投资、对外
    其他交易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
                                        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本章程 43
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本章程 43 条
                                        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140 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 140 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 141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第 141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开十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事。


                                             第 143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
    第 143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
通知方式为: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 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传真、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电子
事及监事。                            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 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出专门规定。
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
章程第九章作出专门规定。                 第 153 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 153 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负责并汇报工作。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公司设副总经理 3-5 名,由董事
责并汇报工作。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4 名,由董事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聘任或解聘。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员。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 180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第 180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十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
                                      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
                                      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 19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第 19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财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完成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 会计报告。
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师事务所审计。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         上述 财务会 计报 告 按照有 关法
行编制。                             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 定进行编制。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
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
                                     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 206 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第 206 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一)以专人送出;
发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 208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发
   第 208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出、传真送达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
送达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 209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第 209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发出或者传真送达的方式进行。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
或者传真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 210 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发出
   第 210 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或者传真送达的方式进行。
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
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 211 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
    第 211 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 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电子邮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箱显示的邮件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
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期;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 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
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 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期。                                    日期。


                                            第 214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
    第 214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供相应的担保。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216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第 216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应的分割。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媒体上公告。
       第 218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 218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单。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保。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法定的最低限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 224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第 224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
权人进行清偿。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