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中国华建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借款展期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该借款事项相关资料, 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借款事项系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借款展期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期限合理。 3、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之杰 郑学定 潘 晶 20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