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中国华建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借款展期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本次借款展期经交易双方充 分协商确定,期限合理。 2、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之杰 郑学定 潘 晶 2014 年 12 月 1 日